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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傑選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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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gulations

中華民國第26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

  • 一、宗旨:

    選拔各領域傑出年輕女性,傳播其奮鬥故事與成就,以鼓勵突破框架、追求卓越、促進性別平權、共創永續未來。

  • 二、投件時間:

  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,以網路收件時間為憑。

  • 三、候選條件:

    • 國籍:中華民國國民。
    • 年齡:18歲以上,42歲以下(出生日期在民國70年1月1日以後,民國94年12月31日以前,以身分證、或合法之出生證明為準)。
    • 性別:女性。
  • 四、申請標準:

    凡於各領域有傑出事蹟、重大貢獻,足資表率者,得依據本辦法授予十大傑出女青年當選證書及獎座。

    • 於文學、藝術、設計、音樂、戲劇、體育、宗教、推動文化等方面。
    • 於各類教育、技術培訓、品格促進與社會風氣等方面。
    • 於環境保護、生物多樣性、自然資源、能源、氣候變遷等方面。
    • 於性別、兒童、長者、原住民、新住民、勞工等社會議題實踐公平正義等方面。
    • 於科學、科技、工業、資訊等方面。
    • 於公共衛生、醫療發展、社會福祉等方面。
    • 於經濟發展、商業創新、經營管理、投資金融等方面。
    • 於國家安全、社會治安、司法等方面。
    • 於城鄉發展、社區創生、農林漁牧等方面。
    • 於社會公益、志工服務等方面及其他領域。
  • 五、推薦辦法:

    • 單位推薦:各機關團體、公司機構、正式立案之民間社團或財團法人、學校等,均得依據本辦法,填具甲式推薦表,向主辦單位推薦合格候選人。
    • 個人申請:各符合候選資格者,經五位推薦人簽署,得依據本辦法,填具乙式推薦表,向主辦單位申請參加選拔。
    • 各式選拔資料,請由選拔網站下載檔案,進行填報。推薦表須據實完整填寫相關資料及優良具體事蹟,經由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扼要敘述推薦意見及簽名;並請檢具佐證資料文件,連同親簽之聲明書與授權書、候選人自傳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2吋正面半身照片等,於投件時間,從報名網址上傳。如有其他無法網路上傳之佐證資料,如:書籍等,請於投件時間內郵寄或親送至中華民國歷屆十大傑出女青年協會第26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委員會秘書處,地址: 110408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8號12樓 (以收件時間為準)。
    • 候選人自傳以A4、14號字、單行間距、橫式打字,不得少於1200字,內容包括學歷、經歷、家庭狀況,傑出事蹟之奮鬥歷程及對社會國家之貢獻,以及若當選十大傑出女青年後,如何與社會服務工作連結。
  • 六、評選審查:

    • 推薦階段:單位推薦者,其推薦單位依內部程序進行審查推薦,對推薦之候選人,就其請獎事蹟詳實瞭解,於投件期間內將電子檔案上傳至選拔網站。
    • 評審階段:初審由主辦單位審視資料之完整性與資格後,就合格者邀請專家、學者及社會賢達,組織評審委員會,進行複審、決審程序,評定得獎人選。
  • 七、評審公佈:

    預定民國113年4月複審、5月決審,並於6月初召開記者會公佈得獎人名單。

  • 八、表揚:

    當選之十大傑出女青年,由主辦單位透過大眾傳播媒體,向社會介紹表揚,並編印專刊,介紹傑出成就與優良事蹟及安排座談、訪問,以彰顯現代女性之傑出風範。

  • 九、頒獎:

    當選人將在民國113年6月頒獎典禮中隆重表揚。授予當選證書、披掛綵帶、佩戴胸章(針)及金鳳獎座。

  • 十、附則:

    當選人必須出席當選人公佈記者會、頒獎典禮,並有加入中華民國歷屆十大傑出女青年協會為會員之義務,配合參與相關交流或演講等活動,共同延續辦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表揚工作。未能出席、提供不實資訊,或違背本獎項表揚原則者,本會得取消其當選資格。

  • 十一、附記:

    候選人各項資料內容應依據事實,並依法負責。本辦法經選拔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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